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诚信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点击数:901     发布日期:2021-04-20 09:00: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着力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促进全县住房公积金诚信缴存,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豫政〔2016〕65号)和《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在滑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缴存单位)。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诚信等级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诚信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单位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情况,对缴存单位的诚信行为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

第五条   单位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诚信等级自动默认为较好级别即A级。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价  

第六条   中心根据缴存单位办理业务的诚信度确定其诚信等级,诚信等级分为A级(较好)、B级(一般)、C级(较差)三个等级。诚信等级在单位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中显示。 

第七条   缴存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和信息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信息变更、封存、转移和启封等各项公积金业务,诚信等级为A级。 

第八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为B级:

(一)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轻微的; 

(三)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为C级:  

(一)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严重的;

(二)以虚假材料或信息注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等业务;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经督促后,仍未办理相关手续且未按规定缴存的;

(四)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封存、启封、补缴、缴存基数调整等业务,侵犯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经中心督促后,仍不纠正的;

(五)应列入较差失信对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诚信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条   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根据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绿色通道、上门服务等便利服务措施,甄选诚信典型实施守信激励。

第十一条   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将失信行为录入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

(二)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先评优资格;

(三)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四)该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本人最高可贷额度的60%;

(五)其他的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通报严重失信单位所属上级监管部门;

(三)将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纳入中心黑名单管理系统、社会信用评价范围和“信用中国”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该单位所有缴存职工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其他的惩戒措施。

  

  

第五章   诚信评价结果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监督检查记录和黑名单管理系统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缴存单位的诚信等级。对于评定为B级和C级缴存单位失信行为录入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期限为3年5年。中心对缴存单位失信行为管理程序参照《滑县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办法》中纳入黑名单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心对诚信等级实施动态管理,缴存单位可以向中心提出信用评价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待缴存单位B级违规行为完成整改满3年的和C级违规行为完成整改满5年的,由缴存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中心审核批准后,缴存单位的诚信评价等级恢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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