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数:1035     发布日期:2021-04-20 08:45: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等。

第三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负责住房公积金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变更、封存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实施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

 

 

第三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单位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三)在职职工工资表及发放名册;

(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单位缴存登记必须诚信,管理中心对缴存单位实行诚信等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如实填报《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和《滑县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原件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及职工设立单位账户和职工账户。

第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包括录用和调入两种形式。单位录用职工,应填写《滑县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并提供单位录用证明的原件;单位调入职工,应填写《滑县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提供职工调入证明的原件。

第八条  单位有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情形的,应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因合并、分立和改制等而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填写《滑县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或《滑县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提供单位发生上述情况证明文件的原件、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四章  缴 存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和我县人社部门有关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安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二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

第十三条  职工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经批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同时应填报《滑县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表》。并提供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等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需填写《滑县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清册》,提供补缴依据。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6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照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全县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八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单位破产清算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设立托管账户,对下列情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托管管理:

(一)单位已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二)管理中心确认的其他情况。

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账户时,单位或职工个人应填报《离职人员住房公积金托管登记表》,并提供职工身份证、终止劳动关系材料。

第二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转 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

第二十二条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新就业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六章  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职工又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停薪留职

(二)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的;

(三)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四)职工因其他情况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破产,需纳入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相关材料;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

(三)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启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滑县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

(二)职工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工资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 年 03 月 30 日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原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滑公积金委〔2018〕1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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