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     点击数:1849     发布日期:2021-04-20 08:3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滑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发挥其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行为。

第四条   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职工应享有的提取权利;

(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计划;

(三)负责记载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理、审批;

(五)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偿还购买自住商品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 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 离休、退休的;

(六)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 出境定居的;

(八)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托管账户的;

(九) 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方式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采取转账方式。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以职工个人为承办主体;符合第五条(四)、(五)、(六)、(七)规定的,本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由单位经办人代办,需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具体手续由单位经办人负责,提取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单位经办人审核。

 

 

第五章  办结时间

第九条  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能够当即确认的,立即办结;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经办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全额追回已提取资金;

(二)冻结其公积金账户;

(三)记载不良记录,降低其诚信资质,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相应提高其以后使用公积金(支取、贷款等)的限制性条件;

(四)将骗套公积金的行为以法律文书的方式送达其单位和个人,并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网站上予以公布,中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有权将该违规行为上传至“信用中国”平台;

(五)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 年03 月 30日修订,自修订之日起,原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滑公积金委〔2018〕2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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