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事指南
来源: 点击数:886 发布日期:2023-07-17 00:00:00
一、事项名称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购房发票(5年内)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购房发票(5年内)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5 |
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申请条件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购房发票(5年之内)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提取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申请条件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购房发票(5年之内)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5 |
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提取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年以内)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年以内)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5 |
其配偶、父母、子女参与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取手续的,需提供退休证或者退休审批表)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残疾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出境定居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出国定居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出境定居签证或者户籍注销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我中心缴存职工在外地取得公积金贷款,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按年偿还提取
1.公积金借款合同;
2.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房贷还款明细;
3.身份证与I类借记卡。
支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应偿还贷款本息
(2)一次性结清
1.公积金借款合同;
2.贷款结清证明与结清明细(3个月内有效);
3.身份证与I类借记卡。
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金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出具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我中心缴存职工在外地取得公积金贷款,申请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按年偿还提取
1.公积金借款合同;
2.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房贷还款明细;
3.身份证与I类借记卡。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支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应偿还贷款本息。
(2)一次性结清
1.公积金借款合同;
2.贷款结清证明与结清明细(3个月内有效);
3.身份证与I类借记卡。
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金。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1)一次性结清的,提供以下手续:
1.本县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2.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3.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材料(3个月内有效);
4.身份证与I类借记卡。
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商贷剩余贷款本金。
(2)按年偿还商贷本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县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2.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3.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
4.身份证与I类借记卡。
支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应偿还贷款本息。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偿还商贷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1)一次性结清的,提供以下手续:
1.本县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2.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3.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材料(3个月内有效);
4.身份证与I类借记卡。
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商贷剩余贷款本金。
(2)按年偿还商贷本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县房管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2.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3.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
4.身份证与I类借记卡。
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支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应偿还贷款本息。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八)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结婚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夫妻双方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5 |
申请人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租住商品住房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本县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1个月内有效) |
原件 |
1 |
纸质 |
原件留存 |
2 |
结婚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夫妻双方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申请人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八)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六、申请条件
符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结婚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夫妻双方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5 |
配偶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租住商品住房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本县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产证明(1个月内有效) |
原件 |
1 |
纸质 |
原件留存 |
2 |
结婚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夫妻双方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4 |
配偶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九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申请条件
符合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I类借记卡或者单位对公账户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委托单位经办提取的,提供单位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原件留存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六、申请条件
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低保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第一条“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六、申请条件
符合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2 |
I类借记卡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3 |
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电子版 |
原件退回,受理机构拍照存档 |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一、事项名称
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实施主体
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三、适用范围
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五、实施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条件
符合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七、办理材料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城区征收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五年以内);
2.房屋征收信息审核确认书;
3.不低于应付房款30%的交款收据;
4.身份证及I类银行卡。
(二)灵活就业人员封存满半年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个人身份证;
2.I类银行卡。
八、办理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大厅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九、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十、法定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标准
无
十二、咨询电话
0372-12329
十三、投诉电话
0372-12329
十四、办理地址及办理时间
办理地址:安阳市滑县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十五、结果领取方式
自受理审核通过后送达。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主办单位: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滑县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4105260003 备案序号:豫ICP备12007324号
地址:人民路南段众恒华府小区东门口技术支持:郑州基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