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1019     发布日期:2023-07-04 00:00:00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经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对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县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与自主缴存人员,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1.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按照财政局相关规定另行安排。

2.各类自缴单位在完成2023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237月3日至930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

3.自主缴存人员自20237月3日开始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无需个人申报。

二、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上限及下限

1.根据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2022年度相关数据,确定2023年度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8078,下限为1600元。

2.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338元,下限为160元。

3.自主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8%,根据统计部门数据,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3013元,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乘积四舍五入)×2,计算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482元。

三、缴存比例的调整

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以内,具体为5%、8%、10%和12%。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时进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需附相关材料,经中心审批后方可调整。

四、相关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的申报与调整工作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完善申报材料,积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存基数,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未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单位,本年度不再办理。

2.请各缴存单位认真核对缴存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

3.请各缴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前往中心业务大厅现场申请或者通过官方网站途径申请办理。

五、法律责任

凡不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出现多报、少报、瞒报和逾期不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由缴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023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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