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缴存管理办法 (暂行)

来源:     点击数:1950     发布日期:2021-01-21 09:29:08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滑政〔2017〕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户口且有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统称为自主缴存者,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自主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缴存者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I类银行卡、户口簿;

  2.《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五条   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6%)

  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再调整(每年7月1日到第二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

  第六条   自主缴存者采取银行扣划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20日为自动扣划日。自主缴存者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入欠缴状态,连续6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自主缴存资格,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两年内不得以自主缴存者身份再次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取得贷款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七条   自主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八条    自主缴存者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第九条   自主缴存者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凭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条   自主缴存者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出现欠缴的,从正常缴存当月起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可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   自主缴存者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低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可贷额度计算参照《滑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自主缴存者如未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权利;自主缴存者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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