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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7号

2022年

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 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和职工渡过难关,现就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二、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三、缓缴企业的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正常缴存状态认定,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四、困难职工可申请延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受疫情影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且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已经低于贷款月还款额,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延期归还贷款本息,延期归还的贷款本息不计罚息、不登记逾期记录。五、支持缴存人租房提取职工支付房租每年最高可提取12000元,可每半年提取一次。附件:                                                           滑县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申请表.doc                   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延期归还申请表.doc                                                              2022年6月2日

01月21号

2021年

滑县住房公积金自主缴存者缴存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滑县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滑政〔2017〕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户口且有稳定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等统称为自主缴存者,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自主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缴存者专户统一管理。   第四条   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I类银行卡、户口簿;   2.《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第五条   自主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6%)   自主缴存者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再调整(每年7月1日到第二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   第六条   自主缴存者采取银行扣划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20日为自动扣划日。自主缴存者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转入欠缴状态,连续6个月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自动放弃自主缴存资格,可随时办理销户提取,两年内不得以自主缴存者身份再次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取得贷款的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第七条   自主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八条    自主缴存者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第九条   自主缴存者年满6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55周岁的女性,凭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条   自主缴存者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出现欠缴的,从正常缴存当月起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方可具备申请贷款资格。   第十一条   自主缴存者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低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可贷额度计算参照《滑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自主缴存者如未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权利;自主缴存者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管理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或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2021年1月8日

01月21号

2021年

滑县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借款人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借款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增加借款人可支配资金,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根据我县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冲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已在本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委托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归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简称“冲还贷”)。   二、“冲还贷”的种类   (一)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使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无法全部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利用其他自有资金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二)冲还部分贷款本息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符合中心规定的扣划额度时,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冲还其部分贷款本息,减少每月还款额(不缩短贷款期限)。   (三)逐月冲还贷款本息   每月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冲还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冲还贷”的对象及条件   “冲还贷”对象是指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县自住住房,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申请“冲还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冲还贷款本息的,需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冲还后保留至少10元;   3.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不存在封存、冻结、黑名单情形的。   四、“冲还贷”扣划方式、额度、顺序及时间   (一)扣划方式   按照借款人选择,经中心审批同意的“冲还贷”种类,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   (二)扣划额度   1.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冲还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2.冲还部分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分别以万元为单位,进行整数倍冲还。不足万元的,不累加冲还。   3.逐月冲还贷款本息: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分别逐月扣划(即当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扣划额度时,系统即自动扣划。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累加冲还。   (三)扣划顺序   先主借款人后共同借款人,再次为银行还款账户。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第一扣款账户,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第二扣款账户,银行还款账户为第三扣款账户。   (四)扣划时间   每月1-12日申请办理和系统冲还扣划,当天业务及账务当天结清。   五、“冲还贷”的办理   符合上述“冲还贷对象及条件”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携带身份证向中心提出“冲还贷”申请办理。   六、变更与终止   1.逐月冲还贷款本息时,当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冲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冲还贷”即暂停扣划;待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量资金满足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系统重新执行扣划。   2.冲还贷协议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自行终止。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冲还贷协议。   (1)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断缴、封存、冻结等情况;   (2)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进入中心“黑名单”系统。   七、责任和义务   1.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应及时了解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情况和银行还款账户资金状况,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及时向银行还款账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偿还贷款,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责任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全部承担。   2.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发生与“冲还贷”相关信息的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办理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若因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冲还贷”扣划等责任,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全部承担。   3.中心“冲还贷”操作发生差错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配合中心纠错。   4.“冲还贷”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则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八、附则   1.本规定由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自行废止。                                                                         2021年1月8日

04月15号

2020年

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加大对缴存职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贷款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贷能力系数为0.5。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0.5×12(月)×贷款年限。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5万元,不区分单方和双方缴存。 三、调整缴存基数计算方式。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可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五、取消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六、本通知202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