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1282     发布日期:2020-04-15 14:44:28

为加大对缴存职工家庭购房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就我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贷款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贷能力系数为0.5。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0.5×12(月)×贷款年限。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55万元,不区分单方和双方缴存。

三、调整缴存基数计算方式。缴存职工夫妻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可按全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业务。

五、取消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购买“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六、本通知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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